憲法法庭功能不彰之所由│仉桂美
2019年1月4日公布的憲法訴訟法於2023年施行,使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走入歷史。新制改變了過去違憲審查的法律構成要件,也由會議解釋態樣邁向法庭裁判制。除法規範審查,更可對提請釋憲的裁判本身進行審理。依據憲法第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大法官理應受其拘束。
另實務上最明顯可見的是,改採憲法法庭裁判制迄今,大法官案件量2022年判決20案、2023年20案、2024年11案,即因2024年底修正公布的憲法訴訟法第30條,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之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而面臨大法官人數不足的問題。
目前之8位大法官,依憲訴法第30條,參與人數未達規定,無法進行評議時,得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為不受理之裁定。故目前現有大法官僅能初步做不受理決定。2024年8月及2025年7月之被提名人選,均被立法院反對黨藍白聯合多數否決。此非首例。扁時代提名之大法官,亦曾在立法院因反對黨過半而被否決,但非全部。
民進黨執政久司法受挑戰
觀諸國民黨執政時立法院國民黨亦過半時期,當時的監察委員、考試委員、大法官、獨立機關之委員,都有接受民進黨推薦者,而非如當今民進黨執政不但是少數政府,且國會也少數下之倨傲。尤其大法官的角色,何以憲法增修第5條任期各自計算,此種任期的交錯,可避免任何一位總統完全掌握最高司法人事權。但台灣政黨輪替很明顯,自2000年阿扁後,僅馬時代是國民黨執政,民進黨執政已久,監督制衡力量愈不易彰顯,司法超然性備受挑戰。
近期尤為顯然,少數政府不接受國會多數通過的法案,不斷用覆議杯葛,不面對國會少數的問題,更不願面對少數執政的問題。在不斷覆議失敗下,更天真地尋求大法官司法解決,罔顧執政政府須對國會負責的政治態度,更罔顧司法不得跨越立法形成權的界限,致權力分立制衡遭受憲法實施以來前所未有的挑戰。
不思落實憲法中的府會責任制,反思大罷免以為解決,落得0席,灰頭土臉,大罷免大失敗後,至2028年1月底前,民進黨必須面對國會少數的事實。若仍執意堅持少數意志,將使未來2年餘陷於憲政紛擾動盪,置人民利益於何處?
民進黨不面對國會少數問題
憲法法庭的功能,在經由法規範審查以保障人民的權利,而今日造成憲法法庭無法評議的原因,在於執政的民進黨,除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刑法第141條之1的113年憲判字第9號,由憲法法庭以為解決外,其他如:《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30條及第95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6條、第79條、第80條及第83條;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財政收支劃分法》第8條、第16條之1及第30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5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3項及第6項,均係覆議失敗尋求憲法法庭以為解決,不思面對國會少數的政治責任問題。
反觀陳水扁時代,時行政院長游錫堃、張俊雄曾4次提出覆議案,含財政收支劃分法、公民投票法、319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農會法及漁會法等,僅財政收支劃分法第8條及第16條覆議成功,其他均以失敗告終,未曾出現以司法跨越並挑戰立法形成權的問題。
當然,113年憲判字第9號,因對立法院調查權,較釋字第585號更為限縮,而監察院對疫苗、超思蛋等未能迅速反應,司法又遲滯未符社會期待,立法院為民喉舌、為民發聲監督政府之際,執政政府遮蔽後的資料多未能顯現實情,使立法院監督的功能受阻。此情此景,113年憲判字第9號又使釋字第585號已定位的立法院調查權受到更多限縮。
基於責任政治的憲法規範,憲法訴訟法等諸執政黨覆議失敗,再度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釋憲模式,想當然難以成功,更何況一為立法院行使職權的關鍵條文,另一為憲法法庭功能的關鍵條文。
執政黨必須發揮憲政智慧
值此之際,執政黨的憲政智慧攸關憲法法庭功能的彰顯與否,於理至明。至於司法介入立法形成權的後遺症於今已然顯現。由行憲之始的釋字第76號,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的三個國會說,至釋字第325號,終於正名中央民意機關為立法院,實則憲法第62條已明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的立法機關。大法官之解釋及裁判,在憲法體制下,必須謹守權力分立制衡的民主憲政基本原則。
年來因大法官人數不足無法評議的問題,不如視為反思之契機。釋字第371號,大法官更把各級法院違憲審查權解釋拿到自己手中,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的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若大法官未謹守權力分立界限時,立法院可經由憲法訴訟法修法以制約,由大法官手中交還違憲審查權至各級法院,亦不無可能。
(作者係中國文化大學政治所兼任副教授、前監察委員)
附加資訊
- 作者: 仉桂美
- pages: 20
- 標題: 憲法法庭功能不彰之所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