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世芳依「台獨想法」行政│桂宏誠
內政部長劉世芳認定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定居後即具有雙重國籍,所以擔任公職時須依據《國籍法》放棄「中國」(有時又稱中共)的國籍。而她在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不論依據憲法增修條文或歷屆總統的講話,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所以站在中華民國政府的角色上,我們是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劉世芳說兼具中國籍即不能擔任公職是「依法行政」,但真相卻應是她依據自己編製的「台獨想法」行政。
劉世芳的腦袋裡只有台獨思想,才會說出上述不符事實與憲政法制的驚人言論。她雖然身為內政部長,但對於涉及主管業務的《國籍法》並不熟悉,更別說應也沒看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因此,劉世芳堅信賴總統講「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互不隸屬」一定符合憲法,而她雖是位只會粗糙編製台獨思想的草包部長,卻最能貫徹賴的務實台獨意志。
基於一中兩岸是單一身分制
陸委會經常強調,兩岸間人民以設定戶籍為斷的「單一身分制」。但陸委會故意不說的是,戶籍登記是兩岸政府對居住於國內具有國籍「資格」者,確認後賦予其在法律上具有國民「身分」的認證。所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兩岸人民只能在兩岸間設有「單一戶籍」,並以此界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時的法律身分歸屬。更重要的是,此作法同時也表示兩岸人民只具有一個「中國」的國籍身分,而不論其係由大陸地區或台灣地區政府所認證賦予,且這也正是兩岸分治但同屬一個中國的法理具體實踐。
繼去年底,陸配史雪燕遭內政部解除早已卸任的南投縣議員職務後,今年8月1日花蓮縣富里鄉公所受迫於內政部的壓力,對同樣是陸配的鄧萬華解除其村長的現職。內政部所持的理由是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定居者,雖在大陸地區已註銷戶籍,但仍保有「中共國籍」或「大陸地區國籍」,故因仍具有「雙重國籍」,而須依《國籍法》規定予以解職。
然而,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曾公開說,《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自2004年修正新增第9條之1條後,規定兩岸人民只能於兩岸間擇一設戶籍的「單一身分制」。兩岸人民既已是「單一身分制」,內政部再認定陸配具有雙重國籍的雙重身分,顯然就是個矛盾。而這種矛盾產生的原因,內政部劉世芳說是「依法行政」,但實則卻是依「台獨想法」行政。
鄉公所公文認定內政部違法
花蓮縣富里鄉公所對鄧萬華做出解職處分的公文函中,於「主旨」指係依據內政部的函示「要求」,這已顯示出這件公文的不尋常之處。而在公函「說明」的第二點中,甚而寫出對解職處分所依據的內政部函示「現階段仍具強烈法律爭議未定非難案」,以及該公所「亦難於全予認同」等云。此為地方基層政府對內政部的函示表達違法之首例,而富里鄉長於接受媒體採訪時,說出因內政部威脅將移送監察院調查,才不得已做出解職處分。
事實上,《國籍法》第20條第1項係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即使當選仍應依同條第4項「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而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定居的情形,並不是「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
以副總統蕭美琴為例,她是在日本出生,一歲時返台。由於蕭美琴出生時父親為當時《國籍法》所定的「中國人」,故經政府認證具有國民的身分後,所以能在台灣的台南接受完國民義務教育。其後,蕭美琴再以美國人身分到美國生活,此正是「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的情形,所以嗣後她來台擔任公職時,必須放棄美國籍。
再者,《國籍法》第20條第4項限制的「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係指除「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外,還有依「特殊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而許可保留原國籍者。所以,《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乃有「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之規定,於外國人取得我國國籍,仍保留外國國籍者,亦適用之」。
兩岸身分轉換不用國籍法
兩岸人民以定居方式在兩岸間往來,由於仍在「一個中國」的兩個分治地區內,故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及《護照條例》等中,均稱「身分轉換」。就好比「在台無戶籍國民」返國定居成為「在台有戶籍國民」的情形,在政府公務用語中,也是使用「身分轉換」一般,因而無從適用《國籍法》。
(作者係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附加資訊
- 作者: 桂宏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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