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第五類改為第四類,「降」的是法治防疫│桂宏誠

從第五類改為第四類,「降」的是法治防疫│桂宏誠

中央疫情中心指揮官陳時中5月初表示,新冠肺炎確診高峰期預估到7月中下旬後可趨緩,屆時新冠肺炎可望從法定傳染病第五類「降」至第四類,而目前的防疫管制也隨之將降為一般管制。不少公共衛生專家和醫師認同這種說法,例如前疾管局副局長施文儀表示,第五類病人死亡後須24小時內火化遺體,嚴重侵害人民權益,故應調整為第四類。而亞東醫院邱冠明院長亦認為,基於第五類傳染病的急迫性,指揮中心才能以超越憲法的權力,動用資源,加速防疫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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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明定,傳染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致死率、發生率及傳播速度等危害風險程度高低」分為第一至第五類,故第五類的「危害風險程度」應該最低。而若兩年多來的防疫強度已「超越憲法的權力」,這要不是逾越法律之授權而便宜行事,就是該法遭誤用或本身存在矛盾,以致防疫期間的人民權利遭受侵害。

早該列為第一類傳染病

《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所定的第五類傳染病,係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傳染流行可能對國民健康造成影響,有依本法建立防治對策或準備計畫必要之新興傳染病或症候群」。但現今所了解的新冠肺炎,豈僅「可能」對國民健康造成影響?且執行了那麼多高強度的管制措施,還算是「建立防治對策或準備計畫」?

新冠肺炎在2020年1月15日被公告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當時衛福部對新興的新冠肺炎了解有限,認定「可能」對國民健康造成影響,應屬適法。但2月中旬世界衛生組織(WHO)已將新冠肺炎定名為COVID-19,並進行全球性防疫,此時早就該將新冠肺炎改列為「危害風險程度」最高的第一類傳染病。

何況,同年1月下旬,政府即管制口罩出口,繼而全面徵用口罩,由政府以配給制專賣,限制商家自行販售。2月 25日制定公布並追溯自1月15日生效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既撥給政府8,400億的防疫特別預算,又空白授權中央疫情指揮官擁有獨斷的權力。這些防疫作為豈是第五類可做的「建立防治對策或準備計畫」?但政府為何不早改列為第一類呢?

誤解法律或慣於便宜行事

陳時中說,從第五類「降」至第四類,可放鬆管制程度,有些醫衛專業人士也認為第五類的疫情可能很嚴峻,故法律賦予最具彈性的防疫權限,但這些說法均無法律依據。他們大都認為,衛福部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第1項第3款授權、訂定的《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中,對第五類病人的「處置措施」、「報告時限」及「屍體處理」,尤其在「處置措施」上,多了可施行「其他必要措施」的規定,故在防疫上要較第四類緊急,且可更具強度。

經查2021年5月最新公告的上開措施,第四類中亦有少數傳染病,和第五類同樣須在24小時內報告,且對病人處置措施和屍體處理也無甚差別。因此,現行措施若因防疫戰略改變而難再適用,衛福部大可修改第五類的這三項規定,而與「降」為第四類無關。再說,該措施是針對病人和屍體的處置,非因新冠肺炎列為第五類,即可對所有人進行高強度的防疫措施。

應依風險高低區分標準

傳染病分類開始於1999年修正公布的《傳染病防治法》,於第3條分成第一至第四類。第一類至第三類直接列出傳染病名稱,第二類和第三類中再區分了甲種和乙種,第四類則為所謂的「指定傳染病」,係指「其他傳染病或新感染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依本法施行防治之必要時,得適時指定之」。而該條第2項還規定「第四類傳染病,其病因、防治方法確定後,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重行公告歸入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第一類、第二類或第三類傳染病」,依草案立法理由說明為「第四類傳染病係指其他傳染病或新感染症,其報告時限及防治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俟其病因、防治方法確定後,再歸入第一類至第三類傳染病」,可見這是發展為現今的第五類傳染病,而當時在確定病因和防治方法後,就應歸入第一至第三類傳染病。

2002年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35條修正理由說,要將前開法律中第三類、第四類病人「必要時,得比照第一類傳染病病人處置」的規定,因該二類病人的「感染性較低」,比照第一類處置未免過苛,而宜修正為比照第二類乙種傳染病人處置。由此也可證明,過去以來對傳染病的分類,相當於目前概括為「危害風險程度高低」的標準。

輕忽合法性滋養專制防疫

「新興」傳染病或症候群是列為第五類傳染病的法定要件之一,但「伊波拉病毒出血熱」在1999年時定為第一類,2007年改列第五類,迄今早非「新興」,這種不符《傳染病防治法》的事例只是冰山一角。然而,政府權力在防疫期間並沒有假期,因為這段期間是最可能發生弊端和侵害人權的時刻,制定《傳染病防治法》的目的即在此。

近期發生的「快篩試劑之亂」,八成肇因於生產和採購快篩試劑轉包給「綠友友」們的弊端疑雲,也說明了,主政者在防疫期間的權力行使,較不易受到法律的約制和民意的監督。陳時中說,新冠肺炎改為第四類傳染病後管制會較鬆,我們寧可相信這是衛福部長期以來的誤解,但若一再輕忽防疫措施的合法依據,也就等於滋養了專制防疫的環境。

(作者係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附加資訊

  • 作者: 桂宏誠
  • pages: 16
  • 標題: 從第五類改為第四類,「降」的是法治防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