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台灣海外所得課稅情形│王有康
近年來,台灣針對海外所得課稅正從「宣導型制度」走向「實質稽徵制度」,納稅人若仍以所得清單未列示作為不申報理由,將面臨補稅與罰鍰的雙重風險。
海外所得須主動申報
近年國人透過境外基金、海外股票、債券、境外信託與海外不動產等方式配置資產日趨普遍,惟海外所得匿報或漏報,逐漸成為稅捐稽徵查核的重點。目前稅捐機關對個人海外所得,並非採取一般綜合所得稅的全面併課,而是透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下的最低稅負制處理。其政策目的在避免高所得者,因所得來源、投資工具或租稅減免而使實質稅負過低,以維護租稅公平。

依定義,個人海外所得是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的非台灣地區來源所得,以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未達新台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達100萬元以上者,則須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但「達100萬元」並不等於一定得繳稅,因為還必須看基本所得額是否超過免稅額。
自2024年起,個人基本所得額免稅額調整為750萬元;超過部分按20%計算基本稅額,再與一般所得稅額比較,若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始需就差額繳納,且海外已納所得稅亦可依規定扣抵(見表1)。
申報海外所得與戶數增加
表2顯示,近年來個人基本所得申報戶數與應納稅額均大幅增加。2019年申報戶數為1,833戶,2023年增至4,761戶,四年間成長1.6倍;基本稅額應納稅額則由2019年的19.6億元,增至2023年的201.3億元,增逾9倍。這顯示海外所得與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的稅收重要性明顯提升,也反映出高資產族群財富配置全球化後,稅制已逐步追上資金流向。
尤其2023年是一個重要轉折。該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達1,951億元,創歷史新高;其中海外所得總額為905億元,占個人基本所得額46.4%,是最大組成項目。分析2023年增加的原因包括全球股市反彈、高所得族群分離課稅股利所得成長、海外所得總額納入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營利所得,以及納稅義務人租稅依從度提升等因素。換言之,課稅金額暴增並不僅代表查稅變嚴,也反映了海外資產收益回升、法制範圍擴張與申報意識提高。
然而,海外所得逃漏稅與短漏報仍是政府的痛點。其原因在於,海外所得通常不屬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也不在稅額試算服務的範圍內。許多民眾誤以為國稅局所得清單未列示海外所得,就代表不必申報;但綜所稅與基本稅額採自行申報制度,納稅義務人仍須自行彙整金融機構通知單、對帳單、交易明細與海外稅單等資料。

匿報海外所得的三種型態
逃漏或短漏報的型態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申報綜所稅完全未申報海外所得,後經稽徵機關查獲,納稅人因未盡自行申報義務而須受罰。
第二類是錯誤扣除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只能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不能跨年度扣除,亦不能拿來抵減海外利息所得等其他類別所得。
第三類是重複扣除成本費用或誤用標準費用率,金融機構提供的海外所得通知單若已列示「財產交易所得」,通常表示已扣除原始成本與必要費用。若納稅人再於申報系統中扣除80%成本費用,便形成重複扣除,導致短報基本稅額,除要補稅外仍會受到處罰。
整體而言,台灣近年來海外所得課稅呈現三個趨勢。其一,稅收規模顯著增加,2023年個人基本稅額應納稅額達201.3億元,海外所得總額達905億元,已成為最低稅負制中最重要的所得來源之一。其二,逃漏稅問題多由資訊不對稱與自行申報疏忽引發,尤其是境外金融商品所得未自動帶入申報系統,容易使納稅人低估申報義務。其三,稽徵方向已由單純宣導轉向案例式提醒與精準查核,包含海外信託基金、境外金融商品、財產交易損失與CFC營利所得等高風險項目。
綜言之,不論是對一般民眾或對高資產族群而言,海外投資報酬、信託配置與境外公司盈餘已不再是稅務盲區。台灣海外所得課稅正從「宣導型制度」走向「實質稽徵制度」,納稅人若仍以所得清單未列示作為不申報的理由,必將面臨補稅與罰鍰的雙重風險。
(作者係廣東海洋大學台籍教授)
附加資訊
- 作者: 王有康
- pages: 64
- 標題: 探討台灣海外所得課稅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