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的公民參政權適用《國籍法》嗎?│吳威志

陸配的公民參政權適用《國籍法》嗎?│吳威志

陸配參政議題延燒,國民黨立院黨團擬修《國籍法》解套,但內政部長劉世芳卻表示,中華民國跟中華人民共和國分屬兩個不同國籍,在台擔任公職只能對單一國家效忠,針對中配特別修法是特權條款。

緣於近期花蓮陸配村長鄧萬華,因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籍而遭解職,花蓮縣府雖以訴願撤銷原處分,但遭到內政部反對。於是,國民黨團擬修《國籍法》,明定陸配參政權不受規範;民眾黨團則稱應修改《兩岸關係條例》。除了花蓮村長,尚有南投縣議員史雪燕、北部四名村里長都有類似狀況,加上目前藍白兩黨不分區候補立委各有一位陸配,顯然問題嚴重,也再度挑動兩岸政治敏感神經。

國際人權法、兩岸關係條例

此事件可先從國際人權法的角度分析。鄧村長雖是陸配,但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與護照,縱然無法提出已拋棄對岸國籍的證明;惟仍需優先以「國民」身分對待。「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強調:「凡屬公民,無分任何區別,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公約還包含「直接或經由自由選擇之代表參與政事」、「實施選舉投票及被選權」、「以一般平等之條件,服本國公職」。又依據台灣「國際人權兩公約施行法」及司法院釋字第329號解釋,施行法直接賦予兩公約在台灣的法律效力。最高行政法院2014年決議,公約保障人權有明確規定者,人民對國家機關具有作成一定行為的請求權,內政部直接解職鄧村長,顯已涉違反國際人權法及兩公約施行法。

再從憲法的角度論之,第二章人民權利條文包含「平等權、自由權、受益權、參政權」四大部分,前兩者不分國界只要生活在此地的人都可享有,如外國遊客、外籍移工,而受益權多數立法限於「國民」,至於參政權僅限「公民」。憲法保障公民依法擁有參政權,參政權包含選舉、罷免、公投、考試、任職權,缺一不可。

為了保障入籍大陸人士的參政權,憲法增修條文特別授權《兩岸關係條例》第1條規定,在國家統一前,為規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而制定。該條例第21條規定「非設籍滿十年不得登記參選公職」,此是肯認陸配公民參政權優先適用《兩岸關係條例》,並非《國籍法》。該條例所謂大陸地區不是「外國」,行政機關不得自行修改「國家」的定義。

換言之,目前兩岸特殊分治狀況,雙方憲法及法律都未定義對方為「外國」,內政部若將大陸地區視為「外國」,違反了《兩岸關係條例》,也違反了憲法增修條款「一國兩區」的概念。

陸配已是國民不應遭歧視

其次,陸配已是國民,不應遭種族歧視。陸配經過「設籍滿十年才得登記參選公職」的限制,而參與選舉與宣誓就職都符合資格,現在因政治需要變成不符合資格,這不僅違反國際人權,也是不公平、不合法的對待。

更何況《國籍法》第9條明確規定:「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者,規定「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依鄧村長所言,其已赴大陸辦理棄籍卻遭拒絕,這種不可歸責的情形,依法不應解職!

擔任公職不能有雙重國籍的法源為《國籍法》第20條,規定國民取得外國國籍不得擔任本國公職;兼具者應在就(到)職前辦理放棄,並在一年內取得證明文件。然而,內政部堅持應辦理「放棄其他國家國籍的手續」,這對陸配而言,實務上並不可行;因為依照中國大陸的國籍法,台灣不是被中國承認的國家,如何同意陸配放棄。但若中國政府不開具除籍證明,陸配根本無法放棄國籍。所以,解決僵局之道是要修改《兩岸關係條例》,讓陸配只要聲明放棄中國籍並簽名具結,就算完成手續。

台灣自稱是民主國家,陸配若已取得身分證,理當保障憲法賦予的國民參政權,若無法採取血統主義的單一國籍,至少應採取類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以出生地主義允許的「雙重國籍」來處置。

《國籍法》對雙重國籍有著明確的規範框架。2016年《國籍法》修正出現重大變化,反映出政府在人才競爭與國家安全之間尋求平衡。隨著全球化趨勢例外允許雙重國籍,《國籍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也彈性保留「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此款已將陸配公民參政權專授《兩岸關係條例》規定;而且在第20條第4項後段加入「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顯然與第1項第5款呼應,以《兩岸關係條例》為特別法,優先授權該法制定程序。

民進黨既已連續執政近10年,法律有其一致性體系,涉及的《憲法》、《兩岸關係條例》及《國籍法》三部法典皆未修法;內政部怎可一夕之間將陸配憲法上的公民權做巨大改變?

多數國家允許歸化者從政       

再者,從主要民主國家的公職忠誠義務來看,英國允許雙重國籍,也不因歸化取得國籍而限制一般公職之任職;且不限制國會議員資格,只有涉及國安、情報的高階公務職例外。

美國允許雙重國籍,除總統、副總統須為自然出生的公民外,國會議員、州政府公職、地方首長均不排除歸化公民。

法國全面承認雙重國籍,一般公務員、國會議員對如何取得國籍沒有特別限制。

德國近年逐步放寬歸化者可擔任各級公職,僅有涉及國安考量才需特別許可。日本原則上不承認雙重國籍,但未限制歸化者可擔任國會議員。

《國籍法》第20條僅及「外國人歸化」,不適用於大陸地區人民,立法者已就大陸地區人民建立了完整的特別法秩序,即應依《兩岸關係條例》統一適用。因此,修改《國籍法》第20條,只是明確適用範圍,而非另外界定「非外國人」身分。

(作者係中華人權協會副理事長、公立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

附加資訊

  • 作者: 吳威志
  • pages: 28
  • 標題: 陸配的公民參政權適用《國籍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