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野獨裁」是否成立?│令狐台
賴清德日前以錄影談話方式,指稱立法院在野黨運用席次優勢,強行通過多項爭議法案,將台灣推向「立法濫權、在野獨裁」的危機邊緣。此一說法具高度動員效果,卻在憲政制度與民主原理上存在概念錯置與邏輯跳躍的問題。
首先,從憲政結構而言,「獨裁」一詞在政治學與憲法學上,通常指權力高度集中、缺乏制衡、行政或統治權不受監督的狀態。其核心特徵是權力不可回收、不可否決、不可救濟。然而,立法院即便由在野黨掌握多數,其權限仍僅止於立法權,並非統治權;其行使結果仍受到行政覆議、總統公布程序、大法官釋憲與司法審查等多重制衡。
換言之,在現行憲政架構下,「在野」本身即意味著未掌握行政權、軍事權、警察權與預算執行權。將一個僅能通過法律的多數黨定義為「獨裁」,在概念上已與政治學的基本定義不符。
其次,就程序而言,賴清德所批評的諸多法案,包括《財政收支劃分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離島建設條例》與年金改革修法,確實存在爭議,也引發行政院與學界質疑其衝擊評估是否充分。但爭議本身並不等於「濫權」。民主政治的本質正是容許不同政策方向在立法院中競逐,並透過多數決形成暫時性的結論。若「未符合行政部門期待」、「與既有政策方向相左」即定性為「濫權」,實質上是否認立法權獨立存在的空間。這樣的邏輯等同將行政部門的政策偏好上升為憲政唯一正解,反而才會使權力過度集中。
再者,賴清德反覆將政策後果的「最壞情境推估」,直接轉化為對立法行為的道德定性。例如,「可能導致財政崩潰」、「恐使國防停擺」、「威脅民主」等語言將待檢驗的修法直接等同於憲政危機。
民主制度允許錯誤的政策,也預設糾錯機制;而獨裁制度的問題恰恰在於錯誤無法被修正。立法院通過的任何法案,仍須面對行政院覆議、總統公布、釋憲聲請與下次選舉的政治責任。這些制度性出口正是民主與獨裁的分水嶺。
此外,使用「在野獨裁」語彙,實際上是將政治責任從行政端轉移至立法端。行政院選擇不副署、提出覆議或釋憲,本是憲法所賦予的正當權限;然而若同時將立法院的多數描繪為「破壞民主的敵人」,則容易使正常制衡被包裝成道德對抗,進一步升高朝野對立。
不過,賴清德主張願以合憲方式赴立院報告,卻又以「在野獨裁」形容國會多數,這在論述上形成張力。若立法院已淪為獨裁濫權的場域,行政權又如何在其中進行理性溝通?
總之,立法院多數黨是否負責任、政策是否妥當,當然可以也必須接受嚴格檢驗;但將多數決本身定性為「獨裁」,不僅在學理上站不住腳,也可能弱化社會對真正獨裁的辨識能力。在當前高度對立的政治環境中,真正需要守住的不是任何一方的道德制高點,而是對憲政分權原理的基本尊重。否則,當不同意見=反民主,民主才會真正走向危險邊緣。
(作者係新聞工作者)
附加資訊
- 作者: 令狐台
- pages: 14
- 標題: 「在野獨裁」是否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