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不副署、憲法法庭非法組成│仉桂美
12月15日,行政院長卓榮泰不副署立法院已三讀通過的《財政收支劃分法》,法案無法公布生效,首開憲政史之惡例。而12月19日更有5位大法官召開已停擺400天的憲法法庭,作成114年憲判字第1號,認定《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案失效,引起社會一片譁然!
副署之本質與責任政治
《憲法》第37條,「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憲法》第72條,「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57條之規定辦理。」《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57條之規定,停止適用」,同條項第2款,「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賴清德上台後,面對國會同黨不過半的少數問題,未思積極協商解決,而是不斷行使覆議核可,退回立法院覆議已8次有餘,均遭否決,從未翻案成功。依憲法規定,覆議失敗的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然政府不斷覆議失敗仍拒不接受,不斷尋求司法之憲法法庭救濟,將政治問題司法化。雖然《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攸關之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較司法院釋字第585號,大幅限縮了立法院調查權的行使,但也影響之後立法院居多數的反對黨,面對總統提名的大法官人選行使同意權時更為慎重。是以之後的法案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政府面對不斷覆議失敗,並未依憲法規定「覆議失敗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反倒破例出現「不副署」的憲政問題。
走過戡亂時期,台灣民主政治得之不易,但目前令人眼花撩亂的憲政亂象,讓民主政治的「票票等值」及「少數服從多數」不斷嚴重受到挑戰。總統、行政院長具行政權,不具立法權及司法權。觀之過去,1990年代之蔣仲苓案乃人事案,而非立法院通過法律之不副署。跨經了解嚴前後及1996年總統直選、府會同黨、少數政府、少數國會,行政院長不副署三讀通過的法律尚屬首例。
總統應依法公布法律
總統為國家元首,代表國家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具最後的統治權,為保持國家機器的民主運作,而有憲法上五院分權制衡的設計。《憲法》第44條,「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但由過去113年憲判字第9號,總統捨而不由,直接提告立法院多數,演變至今其任命的行政院長不副署立法院三讀通過的《財政收支劃分法》,愈發脫軌,已失去由總統公布法律的憲政意義,而是行政霸權不斷藐視國會。
於此之際,依《憲法》第72條,「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十日內未公布,法案應自動生效。憲法賦予監察院監督文武百官的彈劾權,有違法或失職的公務員均為其監督對象。行政院不副署此例一開,行政權不但自行解釋何謂違憲違法,僭越了司法權,更可無視國會多數,覆議失敗、大罷免失敗,再來不副署,則置國家法律為何物?憲政災難空前為甚!
憲法法庭違法召開竟判決
2024年12月,立法院藍白委員聯手通過憲訴法修正案,提高憲法法庭開庭人數為10人、違憲宣告門檻為9人。依法目前8位大法官無法開庭審理,12月19日,竟有5位現任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作出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認定憲訴法修法程序有重大瑕疵,修訂條文內容牴觸憲法,應自判決公告日起失其效力,引起社會軒然大波。除參與判決的5位大法官外,另有3位現任大法官:蔡宗珍、楊惠欽及朱富美拒絕評議,並共同提出公開法律意見書,指憲法法庭未依法組成,自始不具審判權,由5位大法官作成的判決依法不生效。憲法法庭竟敢回應說,依據憲法所賦予職權,這份判決具正當性。
憲法法庭5位大法官在未達新修正憲訴法8人門檻,也未達舊版憲訴法三分之二的6人門檻情況下開庭審議,組成就不合法,還自行認定判決之效力「依法具拘束力」,同一部憲訴法,何以能選擇性適用?如何要求法官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而無差別對待?在程序先理原則下,卻自行認定憲法法庭組成「合法」!未來繼續違法存在、作成不具效力的判決?憲政危機已然形成!
釋字第585號強調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揭示當各權無法平等相維時,監察院應監察行政院長之違失。另就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7項規定「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但問題是,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當權力分立制衡被破壞,監察權遂為憲政民主發展的關鍵,但如今的監察院能被期待嗎?
(作者係中國文化大學政治所兼任副教授、前監察委員)
附加資訊
- 作者: 仉桂美
- pages: 10
- 標題: 行政院長不副署、憲法法庭非法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