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副署是少數執政壓制多數在野│桂宏誠
立法院議決且經兩次覆議維持原案的《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行政院長卓榮泰應於法定期限內「副署」,以讓總統完成公布生效的程序。然而,卓榮泰卻以法案違憲為由拒絕副署,實質否決了立法院議決的法律案,賴清德還加碼稱係因「在野黨濫權立法、將台灣推向獨裁懸崖」。賴卓體制上任迄今,行政常有違法濫權甚至違憲侵害人民權利的情事,但由於並未受到有力的遏制,以致到了毀憲亂政的地步。
不副署打臉總統是精神勝利
卓榮泰宣布不副署《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後,在野黨人士和若干媒體認為,憲法第37條關於總統公布法令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的規定,用意在於行政院院長「制衡」總統,現在卻用來對抗立法院,因而有了不副署實質上是「閣揆打臉總統」的評論。
姑且不論大家所理解的「制衡」(check and balance)是否為其原有之義,我們不妨試想,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會是要他來「制衡」嗎?若是,行政院院長不副署法案正是「制衡」了總統,又何來「打臉」之所謂?因此,扯上「打臉總統」可謂是《阿Q正傳》中的「精神勝利法」。
事實上,「副署」制度源自於英國國會主權和國會至上的parliamentary system,或可較精確地譯為「議會制」。然而,清末引進這套制度時,由於係從中國古代已有的「內閣」來理解,從而認識上也著眼於行政權,而非代表人民之國會。國內政治學者因「內閣制」的說法容易造成誤解而稱「議會制」,又怕讓人不知其實即是指「內閣制」,於是折衷地改稱為「議會內閣制」。
副署為議會內閣制的特徵
任何一本政治學教科書提到「副署」時,都說此為議會內閣制的特徵,且標誌著英國國王的統治權移轉到了國會。在此從君主專制轉變為國會主權和國會至上的議會民主體制下,經由選舉與政黨政治運作產生國會議員後,由國會議員過半數的多數黨,再掌行政權的內閣政府,而該多數黨領袖即是議員兼任內閣政府最高領導人的「首相」。因此,內閣政府也可理解為屬國會內的機構,並無所謂「權力分立」的情形,自也無所謂「制衡」。
內閣政府提出法案請國會議決,而經國會多數決議決通過後的法案,即由首相「署名」(即副署)代表國會,且自也包括代表負責執行的行政部門,再送請國王以國家元首的身分公布。此時,國王只是代表國家將法律公告周知後生效,對法案應否成為法律並無否決權。
除了議會內閣制國家有「副署」制度外,以議會內閣為基本架構,再賦予民選總統擁有若干憲定職權的「半總統制」,其內閣政府同樣保有副署制度,例如為我國憲法所效法的法國第五共和憲法即是。然而,法國第五共和迄今以來,除現任總統馬克宏屢次任命未過半數的政黨聯盟組成政府,因而數次遭到國會多數議員成功推動倒閣外,過去則有數次總統任命和其所屬政黨立場不同,但國會議員席次過半數的政黨聯盟之領袖,擔任總理及組成內閣政府,因而形成總統和內閣政府分屬政黨立場相左右的「左右共治」。
副署表示負有執行法案義務
儘管法國第五共和為「半總統制」,但總統通常仍會任命國會過半數議員支持的政黨領袖,擔任總理及組織內閣政府的成員。故而,在國會多數執政下所通過的法案,或由總理提請總統退回國會覆議後仍維持原議決的法案,經總理副署後再呈請總統公布生效施行的程序,仍可將總理對國會通過法案的副署,理解為由其確認這是經國會多數決定,且將由內閣政府執行的法案。
我國憲法第37條明定「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以及憲法增修條文仍明定「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正是基於上述同樣的憲政民主運作原理。因此,國會議決及經覆議後維持原決議的法案,行政院長的副署在憲政民主原理上即屬「義務」。而以任何理由拒絕副署不僅違憲,還達到毀憲的地步。
賴卓體制雖是「先天不良」的雙少數執政,但若能尊重立法院多數黨的意見,「後天努力」仍能補足其執政的正當性。然而,壓制在野黨、鞏固政權及維繫既有利益,卻是賴卓體制上任以來的執政主軸。因此,賴清德還獨創了新理論,指控「在野黨濫權立法、將台灣推向獨裁懸崖」,企圖混淆視聽來引領民粹的力量。
毀憲是少數執政壓制在野黨
「濫權」本是指行政行為逾越了法律的授權,以多數決立法程序形成法律規範,何來「濫權」之說?而未掌有執政權的在野黨,又能對誰獨裁呢?現今憲政問題的癥結在於,少數黨執政既已違背憲政民主原則,卻又一心只想壓制在野的多數黨,不毀棄憲法,又能達到「執政目標」呢?
(作者係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附加資訊
- 作者: 桂宏誠
- pages: 8
- 標題: 不副署是少數執政壓制多數在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