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不副署覆議失敗的法律案就是違憲│曲兆祥

行政院不副署覆議失敗的法律案就是違憲│曲兆祥

12月中旬,行政院長卓榮泰在與賴清德的合意下,用不副署的方式否決掉立法院已以否決覆議案方式通過的法律。事後府院雙方都堅稱,這是依據《憲法》第37條規定的合憲作為,但事實上這已明確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的規定。

法律意旨明確無庸置疑    

從憲法條文來看,憲法37條規定「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長之副署」,這正是此次府、院兩方堅持以不副署方式,否決掉立法院三讀通過的《財政收支劃分法》的依據,但根據憲法57條的原始規定,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來看,經過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覆議,而遭到立法院以多數否決掉的覆議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也就是行政院長沒有用副署權牽制立法院決議的權力,該規定的法律意旨甚為明確,無庸置疑。

當筆者看見府院兩方說明其憲法依據和理由時,不禁想起幾十年前還是大學生,修習「中華民國憲法與政府」課程,授課的教授,也是當時的一位大法官說的笑話。他說「台北新公園裡的花圃附近立了塊牌子,上面寫著『此處不得大小便』」,偏偏有一位市民行經該處,就在旁邊的一個小排水溝裡小解,被巡邏的員警發現,要開單處罰。該君辯稱「此處不得大小便」,是指立牌子的地方不能尿,其他地方就可以尿啦,語畢哄堂大笑。

憲法老師用這個例子說明法律除了文字說明外,更重要的是立法意旨,也就是法理所在。而現在府院兩方執著於憲法37條的字面意義,而故意忽略當初制憲的意旨,而刻意扭曲憲法法理。這與那個亂小便的仁兄犯的是同樣的錯誤。

行政院依憲要對立法院負責

要討論行政院長是否可以以拒絕副署的方式,達成否決已經立法院拒絕的覆議案,必須回到憲法第57條的條文本身。這一條憲法規定,具體規範了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實質方式分成三種方式。

第一種方式,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須留意的是,向立法院提出報告和備詢是行政院的「責任」,而非權力;相對的,立法委員的質詢權只限於開會時。這很明確地確立了行政對立法負責的基本原則。

第二種方式,立法院若不贊同行政院的政策,可以主動以立法院決議方式移請行政院變更之,但行政院不同意變更的話,可以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立法院三分之二委員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長即應接受該決議或自己請職。

第三種方式,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於該決議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決議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憲法第57條法理明確了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內閣制原理,亦即立法院可以主動或被動地牽制行政院的作為,即使行政院可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而且覆議門檻較通過爭議法案的門檻高,然而一旦立法院堅持原決議,行政院長只能接受或辭職。請留意,憲法57條沒有授予行政院可以用不副署的方式牽制立法院的權力。

第四次修憲總統有權無責

另外,《憲法》第55條規定,行政院長經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這一條再度明確了我國憲法是內閣制的制度設計,即使另有75條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但這並未否決行政對立法負責的基本原則,不足以否認內閣制的設計。

1997年國民大會第四次修憲時,當時執政的國民黨國大黨團提案修改第57條條文,其用意就是在擴大總統的行政權限,增加總統的權力,其提案內容可分成兩個部分。

(一)改變憲法第55條對行政院長任命的程序規定,將第55條所規定的行政院長由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的規定,更改成由總統任免之。一舉廢掉了立法院的行政院長任命同意權,將此一重大行政首長任命權完全賦予總統獨攬。而且,總統不僅擁有行政院的任命權,同時還擁有獨享的免職權。這種權力設計,讓總統壟斷了行政首長的任免權,改變了行政院長的權力來源,造成行政院長必須聽命於無須向立法院負責的總統,而無視立法院多數的意見。這種轉變已不是名義上的任命程序改變,而是權力來源的實質轉變。

(二)改變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方式,也就是更改憲法第57條的規定,把原有的三種行政對立法負責的方式改成兩種,取消了原第57條第二項立法院可以主動以決議方式要求行政院變更政策的主動權。為了補償立法權限的縮小,將原57條覆議的門檻條件由三分之二降為二分之一,但負責的程序未變。

以上提案討論時立即引發社會輿論強烈批判,指責李登輝想擴權,將成為一個權力超大的總統,且無需對立法院負責。相對的行政院長卻成了總統的執行長,卻背負著對立法院負責的重大政治責任,與總統的「有權無責」形成強烈對比。雖然這樣的修憲內容讓行政院長在名義上保留了憲法37條的副署權,但實質上已名存實亡,因為行政院長必須承總統之命進行法案的副署,否則他會被總統「幹掉」。因此,第四次修憲時有國大代表提案,要求一併取消行政院長的副署權,最後連提案都無法成功提出,造成今日的憲政僵局。

結語

筆者1997年以國民大會代表的身分實際參與那場修憲的過程,如今算來已超過28年,當初擔憂的問題如今一一浮現。憲政學界通行「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要靠大家誠心誠意的迴護,而不是恣意妄為」,如今看來此言確實是歷久彌新的箴言。

(作者係中國文化大學國發大陸所兼任教授)

 

附加資訊

  • 作者: 曲兆祥
  • pages: 6
  • 標題: 行政院不副署覆議失敗的法律案就是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