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位未定論」的誤謬│湯紹成

「台灣地位未定論」的誤謬│湯紹成

最近美國AIT又提起「台灣地位未定論」,主張各項相關條約均未明定台灣歸屬,試圖營造台灣「無主地」或「待決地位」的印象,明顯挑戰兩岸現狀。然而,從國際文件、條約、國際法慣例與實際統治情況來看,這種說法並無根據,反而容易誤導視聽。

《開羅宣言》明白指出,日本竊取之中國領土,包括台灣、澎湖,應歸還中國。1945年《波茨坦公告》第八條重申此點,日本於投降文書中承諾「無條件接受」。雖然有人認為宣言不具條約效力,但因日本已在降伏文書裡接受,因此具約束力,也為台灣戰後的歸屬奠定了法律與政治基礎。

1945年10月25日,日本在台北舉行受降典禮,台灣自此由中華民國正式接管,設立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1947年改為台灣省政府。此後中華民國政府持續行使完整的行政、立法、司法及軍事管轄權,至今已80年,完全符合國際法上的「實效主義」原則。因此,即使條約文字存在模糊,但長期有效的治理本身就是強有力的主權依據。

1951年《舊金山和約》規定,日本放棄台灣與澎湖的一切權利,但未明言交付對象,因此成為「未定論」的主要依據。然需注意:(1) 和約未邀請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乃冷戰格局下的折衝,並非否定台灣歸屬。(2) 1952年《中日和約》(台北和約)重申日本放棄台灣、澎湖,雖未直書「歸還中華民國」,但日本與中華民國簽了和約即代表承認其在台灣的治理事實。因此,台灣並非「無主地」,而是戰後安排下由中華民國持續統治。

1972年《中日聯合公報》第三條明載:「中國政府重申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政府充分理解並尊重中國的立場,並遵循《波茨坦公告》。」顯示日本尊重中國大陸的立場,延續戰後安排。

美國確實在戰後部分內部文件提及「台灣地位未定」,主要是冷戰時期的外交語言,意在避免在台海兩邊之間選邊。但美國始終堅守「一中政策」,承認北京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同時維持與台灣非官方關係。其「未定說」僅是外交模糊,而非「無主地」主張。

台灣自1684年納入清朝版圖,1895年因馬關條約被迫割讓給日本。二戰結束後,根據同盟國協議,日本將台灣歸還中國,由中華民國接管並治理至今。雖然各國在「一中政策」細節上有所不同,但國際社會未將台灣視為「未定領土」。即便有少數學者或政治人物倡議,也只是政治語言。

綜合來看,「台灣地位未定論」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1)《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及降伏文書已確立台灣歸還中國。(2)中華民國自1945年起持續有效統治台灣,符合國際法實效主義。(3)《舊金山和約》僅處理日本放棄,《台北和約》與《中日公報》進一步確認戰後安排。(4)國際社會並未將台灣視為「託管地」或「未定領土」,美國的說法僅屬外交模糊。因此,「台灣地位未定論」依法無據。

(作者係亞太綜合研究院院長)

附加資訊

  • 作者: 湯紹成
  • pages: 48
  • 標題: 「台灣地位未定論」的誤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