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介入立法權時之憲政因應│仉桂美

司法介入立法權時之憲政因應│仉桂美

民主政治貴在保護人民權利與議會政治,政府的存在是為落實人權保障,故分權制衡為憲政主義的基本原則,以防止絕對權威的出現。發展出的位階層級,憲法高於法律、法律高於法規命令、法規命令優先於適用地方自治條例。行政命令因係行政權之作用,為非重要事項,甚至受次要事項之法規命令拘束,多僅為行政措施,無法規範人民權利事項。值得思考的是,總統經由選票產生,擁有全台最大資源,但其意志不過為行政命令,此乃分權制衡的完美設計,以防止濫權。

立法與司法界限不容混淆

2025年8月4日,立法院公布由法制局長郭明政領銜的「重複立法作為憲政對話-論國會立法權與司法違憲審查的界限」研究報告,指大法官解釋結果應不具憲法位階,亦不能取代現行成文憲法,引發司法院不滿。

其實,該報告點出了晚近最高憲政機關間爭議的問題所在,以及核心領域界限衝突的嚴肅憲政問題。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文論及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認為憲法機關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的「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

2023年7月7日施行的《憲法訴訟法》,舊法時代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由解釋制走向審判制後,人民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第59條)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損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第83條)均須經「不利確定終局裁判」。

惟機關憲法訴訟之程序與構成要件與舊法時代變動不大,不須經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法規範審查機關「爭議」案件由舊法「疑義」而來。攸關司法權與立法權界限至關重要的暫時處分裁定,構成要件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第43條第1項),然有關《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案之2024年憲暫裁字第1號暫時處分裁定,條文構成要件之適用該當性,學界多有持不同聲音的專業反對意見。

2024年憲判字第9號條文構成要件之適用,憲法法庭採認第47條,而究理論法實應該當第65條之適用。「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之爭議,經爭議之機關協商未果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採協商先行主義,回歸憲法第44條,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的精神,而非未經會商或協商,總統直接提告立法院,由司法權介入立法權。

當立法核心領域被介入

憲法法庭之判決若涉立法權之核心領域,且顯有逾越之虞時,能否拘束之後的立法權?立法院之後所為的重複立法若有合理之確信,是否當然失效?亦即司法非最後之權威不容挑戰,若司法跨越與立法之界限時,誰能監督制衡?監察院對司法之糾彈多為司法風紀案,審判核心亦無法介入。

法官對憲法法庭之判決,在司法體系內已無任何救濟管道,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文:「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法官無造法權。求諸監察、司法體系的制衡而不可得,僅能有賴立法院之源自憲法的立法形成權。  

揆諸過往,釋字第748號解釋文:「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而非針對具體明文條號,該條適用問題所為之解釋。民法相關篇章均有違憲問題,難道無介入立法政策?後雖經2018年公投,第10案、11案、12案,反同婚者高票通過,但法律效果有限,無法撼動大法官該釋字。

憲法機關負權力分立義務

憲法訴訟法第38條第1項前段:「判決,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此為法律所賦予。憲法機關負有權力分立忠誠之義務,而非司法權握有立法機關之最後立法形成權的拘束力。更何況司法權本質上的被動性!

釋字第520號:「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時,則應本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憲法意旨暨尊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此即憲法機關忠誠之權力分立義務。而釋字第585號解釋文一再強調,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準此,當司法權依合理確信已侵入立法形成權時,應當容許立法院重複立法,以免剝奪了立法院對憲法忠誠的義務,況且新法進入憲政系統中,亦會有監督的機制。        

(作者係中國文化大學政治所兼任副教授、前監察委員)

附加資訊

  • 作者: 仉桂美
  • pages: 18
  • 標題: 司法介入立法權時之憲政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