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制」與兩岸司法整合│楊凱鈞
「兩制」台灣方案關於台灣司法是否保持自主一事,筆者認為在不違背既有的審級制度下,兩岸司法界應以特殊救濟模式銜接整合。
中國大陸自香港回歸後,為尊重香港的法制傳統,除繼續使用英美法系外,還允許聘僱外籍法官,法律中許多港英殖民法律用詞也未廢除。香港2019年爆發「反修例」暴動,才促成「涉港國安法」通過,以巧妙的「中央立法後併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形式,賦予特區政府維護國安及選任特定法官等權力。
從香港的例子可說明,「一國兩制」承諾台灣「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並不等於放任台灣司法權與大陸徹底割裂。何況兩岸都遵行大陸法系,長期來兩岸法學交流十分頻繁,兩岸司法機關的統合並非不可能。但若直接修改法律,動搖台灣「三級三審制」,把「終審權」交給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恐將造成台灣人民的相對剝奪感。若賦予最高人民法院類似「裁判憲法審查」這類「超審級救濟制度」的特殊救濟,則可提供台灣人民更多法律救濟的權益,有助於對大陸的正面形象。
台灣的法院制度為「三級三審」制,大陸允諾台灣擁有終審權及司法自主權主要內涵為「不派遣大陸法官」、「將終審權留在台灣司法系統」等。然而,台灣當前憲法訴訟法第59條提出:「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法院即非傳統的審級制法院,這個超審級制法院的救濟程序即德國憲法法院之「裁判憲法審查」,即終審判決確定後仍有一個最終救濟程序,以憲法法院針對判決進行實質審查,只有受到不利判決的人民才可請求對個案判決之法規範進行違憲審查,政府機關不得使用。
綜觀國外,這類「超審級救濟制度」並不罕見,最有名的即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它自1833 年成立至今,依舊是大英國協諸國名義上的終審機關。如紐西蘭在2003年設立獨立的最高法院前,在紐西蘭上訴法院敗訴的一方,可以向樞密院提起上訴。但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並不會無限制受理紐西蘭所有上訴案件,一年只會受理不到10件案件。
此類「超審級救濟制度」的特殊之處在於:(1)機關有權依金額、刑度、案件的類型進行限制。(2)法官可以用更為客觀且公正的角度,對特殊案件之法律問題進行剖析。(3)這種「不多卻存在」的超審級救濟,是彰顯對該地主權的最好依據。相較於行政權賦予人民義務,司法權救濟則讓人民自主選擇是否要提出救濟需求,給人民的觀感不同。
設立「超審級救濟制度」對兩岸統合有多種好處。(1)該制度並非司法必要程序,不影響傳統審級法院制度,與「保留終審權」並不衝突。(2)對於受到不利判決的台灣人民而言,這是憲法對人民基本權利的保護。(3)如由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讓大陸司法機關以柔軟的「救濟者」,而非強勢的「控制者」,與台灣司法整合銜接,可彌平台灣法律界的牴觸與抗拒。若要節省台灣人民的訴訟成本,可考慮在台灣設立「分院」,便利台灣人民進行司法救濟。
(作者係中國文化大學博士生)
附加資訊
- 作者: 戚嘉林
- pages: 54
- 標題: 「兩制」與兩岸司法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