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在「中威船案」執結十周年之際│陳經緯

寫在「中威船案」執結十周年之際│陳經緯

2014年4月「中威船案」順利執結至今已有10年之久了。在過去10年裡,「中威船案」先後被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70年要案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海事審判十大案例之首」等。同時媒體也頻繁報導對「中威船案」主審法官、律師的訪談,也有台灣歷史學者通過「國史館」有關「中威船案」的珍貴史料,進行深入發掘,還原了「中威船案」的前世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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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作為中威輪船公司唯一的出資人、經營人、所有人陳順通先生的孫子被邀請參與了,由北京大學海商法研究中心牽頭,以口述歷史的方式,通過訪談新中國第一代海商法教授、第一代海事法官、律師,追憶新中國成立後,從無到有、從簡陋到完善的「口述中國海商法史」中,就有多位中國海商法泰斗級人物談及「中威船案」。

本文將這些報導、論文、訪談整合在一起,以全方位、多視角的方式,設法呈現完整的「中威船案」。

口述歷史還原了訴訟經過

一、蕭明禮先生2016年1月在《抗日戰爭研究》雜誌上發表題為:《對日求償「順豐」「新太平」兩輪強征案的歷史考察》文章。該文中有一段這麼寫:

外交史層面:除了戰前中日經濟圈之間的對立與交流之外,從「順豐」與「新太平」輪索償案中,還可窺見戰後國民政府對於賠償、歸還事宜的積極面,並可借此再討論研究戰後賠償與歸還問題的新空間。原本多數關於戰後日本對華賠償問題研究都著重於政策本身的變化,特別是從冷戰局勢,中美關係的整體架構下,探討1945年到1952年間日本對華賠償始末,並將賠償事宜就不斷的與盟軍總部協調、處理,以回應國內航商提出之要求。但1948年後,隨著盟國之間對於歸還方式的細節爭執不下,加之以中國國內局勢的重大變化,駐日代表團代表中威輪船公司向日方索償船隻租金的進度也逐漸停滯不前。但值得注意的是,儘管索償遲遲未有進展,駐日代表團卻在中威輪船負責人陳順通仍滯留大陸,與台灣當局斷絕聯絡的情況下,仍在1950年向盟軍總部爭取保留「新太平」輪的打撈與賠償請求權。不論代表團的原始動機為何,從60年餘年後的眼光來看,此一決定既證明了台灣當局維護中國主權與國民財產的決心,也呼應了戰時賠償不僅是當今大陸與日本政府之間的重要歷史議題,甚至台灣在此課題上亦不應缺席。由此觀之,更突顯了戰後初期國民政府對日求償交涉的正面意義。

二、張利榮法官,上海海事法院法官、「中威船案」一審最後一任審判長、主審法官。2021年9月13日《人民法院報》頭版刊發了《上海:以偉大黨建精神引領法院工作》文章,其中對張法官採訪節選如下:

「中威船案」一審階段最後一任審判長、主審法官張利榮感慨良多:「『中威船案』見證了一個時代的歷史,原告方的輪船在戰爭期間滅失,戰後要求日方賠付,合情合理,但卻長時間沒有結果,已經幾乎沒有信心了,隨著我國不斷發展強大,他們才又重新燃起了希望。」張利榮同時也深感榮幸:「這個案子凝結了一代代海事法官的不懈努力和集體智慧,也離不開我國的日益強大以及法治建設的不斷進步,它見證了我國司法從『跟跑』走向『領跑』的艱辛歷程。」判決生效後,商船三井株式會社依舊遲遲不履行。2014年4月,上海海事法院對停泊於我國浙江省嵊泗馬跡山港的被執行人商船三井株式會社所有的「寶韻」輪依法實施扣押。懾于中國法律的權威,扣船任務順利完成,商船三井株式會社宣佈履行上海海事法院的判決。這起中國司法史上時間跨度最長、標的最高的民間索賠案,至此終於畫上圓滿的句號,它見證了一個傳奇家族的起落沈浮,也見證了中國共產黨堅持真理、堅守理想,踐行初心、擔當使命的崇高精神。

三、王彥君一級高級法官,原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長在《口述中國海商法史》一書中,問及在法官生涯中印象最為深刻的「中威船案」,他是這麼講的:

中威輪船案,原告於1988年12月30日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訴訟。在上海海事法院一審期間,出現了與該案相關的一些極為複雜的法律問題,因為該案發生在日本侵華戰爭時期,如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現行的相關民事實體法和程式法,具有極大的挑戰性。這些法律問題本身都是前所未有的,沒有現成的法律規定,如何根據現行法律精神準確適用法律,就不是一個海事法院力所能及的。上海海事法院只能根據當時法院內部存在的審判指導機制,即下級法院就法律問題向上級法院的請示制度來研究決定一些法律問題。上海海事法院在該案件審理期間,將遇到的法律適用問題逐級通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請示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交通庭、民事審判第四庭組成合議庭專門負責就該案件法律適用問題請示的審理和指導。該案一審的時候就涉及到很多法律問題,包括案件是否受理、受理的訴訟時效和中斷、訴訟主體的權利繼承,賠償標準和貨幣價值的變化等等。與該案有關的一系列請示案件,經過合議庭討論提出初步意見,經過分管的庭領導和院領導審核後,最終都要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因為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對法律適用問題有最終解釋權。為了準確適用該案所涉及的法律,加強審判指導,最高人民法院就該案請示的法律問題,多次召開審判委員會討論,也是歷史罕見。這個案子一審完畢,說明該案所涉的一些法律適用問題全部得到了解決,審理該案的三級法院有了共識。因此,在2007年上海海事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後,上海高院二審案和最高人民法院再審申請案也分別順利地在2010年8月和2010年12月審結。結果是維持一審判決。

四、高宗澤律師,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長,在《口述中國海商法史》一書中是這麼回憶的:

1936年的那個「中威輪船案」就是我主導的,這個案子從1985年就開始準備了,1989年正式起訴,2014年才執行了判決。這個案子我基本上都參與了,包括怎麼找的合同、怎麼立的案、怎麼樣開庭。事情是發生在1936年,當時中威海運、大陸海運這些公司都是做期租船,陳順通是船舶所有人,和日本海運簽訂兩艘輪船的定期租船合同,租期是一年。但是1937年盧溝橋事變後,日本軍方就以戰爭為由把這兩艘船扣留,交給大同海運株式會社運營,後來這兩艘船就沉沒了,日本說因為戰爭沉沒就不用賠了。所以說這個時候檔案就非常重要了,上海港務局居然保存了1936年簽訂的這兩個合同,我們把它們找了出來,當時是新日本海運租的這兩艘船,後來被大同海運株式會社合併,大同海運後來又和日本奈維克斯海運株式會社(Navix Line)合併,Navix Line又跟商船三井合併,他們都承認這兩個合同,這就涉及到公司法的問題,是合併不是破產,所以構成債務轉移,所以這個合同一方現在就成了商船三井。我認為這個捕獲不是戰爭,中日雙方當時確實處於戰爭狀態,但是雙方實際上從來沒有正式宣戰,這就涉及到公法問題了,所以不能用戰爭滅失條款免責。而且日本捕獲船程式也不合法,不是一個海軍大尉就說了算的,日本是有一個委員會決定這個的,沒有委員會的裁定不能捕獲船舶。所以他們按照合同應該還船,而且不能援引戰爭條款(War Clause)來宣佈船舶已經滅失,不承擔責任,最終這個案子判了2億多,2014年將三井的船扣在寧波執行,判決書我還存著呢。這個案件我是一分錢沒拿,主要就是覺得應該爭口氣。

五、魏友宏,華東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海商法泰斗魏文翰之侄子、中國海商法泰斗魏文達之子。他在《口述中國海商法史》一書中這樣回憶:

陳順通先生所擁有的中威輪船公司名下的船被日本政府侵佔,而當時陳順通已經過世,陳順通的兒子陳洽群想要找日本政府索要相關賠款,在香港的時候就起訴過日本政府,但是沒有成功,所以他想通過大陸系統試試。陳洽群在大陸一開始找的是政府方面的有關人員,結果行不通;沒辦法只能走民間途徑起訴,第一個找的人就是我父親,因為我父親和魏文翰在民國時期是中威輪船公司的法律顧問,而魏文翰這時已經不在國內,當時法律顧問的具體工作也是我父親經手做的比較多,最瞭解情況。

陳洽群找到我父親先述說了幾大難處。我父親對他說,你不能從中威輪船公司的角度去要,因為大陸這邊的中威輪船公司已經註銷,在香港註冊的中威輪船公司已經不能視作之前的中威輪船公司,而是一家重新註冊的新公司,沒有延續性。但是,船和老闆是有延續性的,所以你作為陳順通的繼承人,對船有繼承權,只能通過船的途徑去要。

六、本人陳經緯,陳順通之孫,在《口述中國海商法史》一書中是這麼回憶的:

1970年,大伯陳洽群(陳甫康)在東京提起訴訟。一開始進行的較為順利,但在審理開始不久後,東京法院突然刁難,要求提供親屬的公證。當時是在「文化大革命」時期,大伯找到了香港交通銀行,交通銀行再發電報給上海中國銀行。中國銀行讓我祖母戴芸香和父親陳乾康於1971年11月11日去上海高級人民法院辦理了親屬公證。在辦理公證期間,祖母還表態說如果索賠成功,要將她及其他子女的賠償金都匯入到國內。1972年2月18日,這份公證辦理完畢,當時的中國人民解放軍上海市公檢法軍事管制委員會還有一份公函給外交部領事司,其中寫道:「本市居民戴芸香擬由其香港的兒子陳洽群向日本政府要求賠償其父陳順通在抗日戰爭時被日寇強佔後之兩艘輪船沉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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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驕傲,我是中國人

通過上述對索賠過程的回憶及梳理,可看出「中威船案」不僅是以我祖父陳順通為核心的陳氏家族前赴後繼、一致對外,為爭取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而堅定維護和堅守的過程;更能證明歷屆中國政府都曾努力為陳氏家族討回公道、維護國人合法權益的有力支持者和堅定保護者。這種支持和保護跨越了海峽兩岸,跨越了1949年。其中既包括國民政府在抗戰勝利後,以外交手段索賠的歷程;也包括在文革特殊歷史階段,中國政府的各部門高效運轉,及時出具「陳順通、戴芸香家族親屬關係證明書」,打破了日本法庭的刁難,成為陳氏家族在日索賠的關鍵證據;更包括了改革開放後,特別是在習近平總書記依法治國的引領下,中國法院扣押日輪,為陳氏家族最終討回了公道,也展示了中國法律和司法的權威性。

從更高的層面看,「中威船案」完美證明了兩岸同屬於一個中國。人民愛國、國更愛民,我驕傲我是一個中國人!我更期待兩岸早日統一!

2015年7月抗戰勝利70周年,馬英九向陳順通頒發抗戰紀念章,表揚他在抗戰期間為阻止日寇進攻,於1937年8月12日自沉「源長輪」(3,360噸)於長江江陰要塞、1939年6月28日自沉「太平輪」(3,550噸)於家鄉寧波鎮海口。

(作者係中威船主陳順通之孫)

附加資訊

  • 作者: 陳經緯
  • pages: 74
  • 標題: 寫在「中威船案」執結十周年之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