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貞秀具雙重戶籍是陸委會撒下的大謊│桂宏誠
台灣民眾黨新任不分區立委李貞秀因為是陸配,上任前就遭民進黨政權以未放棄「中國國籍」發動猛烈攻擊,繼而又稱她仍具「雙重戶籍」而本無候選資格。民進黨砍陸配已有前例,對李貞秀更會窮盡一切扭曲法令的說法,也要拉她下馬才干休。
陸委會主委邱垂正以李貞秀登記成為候選人時,尚未「補繳」移民署要求的「喪失原籍證明的公證書」,指控其候選資格有問題。但不到一天,副主委梁文傑又以大陸公安給李貞秀的證明不合理,故將不予承認。
9條之1係規範台灣地區人民
李貞秀於1993年嫁來台灣,1999年許可在台定居。梁文傑說《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於2004年修正施行後才要求單一戶籍制度,故在此之前「我們並沒有要求」,所以她「不可能去註銷對面的戶籍」。
事實上,李貞秀當時許可來台定居時,尚未規定須繳交註銷戶籍的證明外,她經大陸當局批准出境來台定居前,即已被公安單位註銷了戶籍。不僅如此,梁文傑稱2004年《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施行後,才要求單一戶籍制也並非實情,而且作為單一戶籍制,依據新增第9條之1,是規範「台灣地區人民」而非「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台定居者」。
陸委會網站還可查閱到,2002年9月25日陸委會公布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檢討修正說明」,於其「肆、人員往來」的「一、身分與居停留制度」之「(一)考量兩岸制度之相容性」,明確指出:目前中共對於大陸地區人民之身分規範係採單一戶籍(身分)制,……。我國對於身分之規定,於兩岸條例原亦係規定單一身分制,俟立法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刪除該條例第二條有關在大陸地區繼續居住四年轉換身分之規定,致產生雙重戶籍情事。類此法律調整所生之落差,使得兩岸間往來人民之身分及權利義務有重疊或衝突的情事,如雙重服兵役之義務,而有予以適度檢討之必要。又本次修正亦仿中共及一般國家體例將身分與居停留制度作區隔。
從上述陸委會的說明可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在2000年12月修正前原即為「單一身分制」,只因其後的修法結果,使台灣地區人民產生「雙重戶籍情事」。故而,2004年新增施行的第9條之1,即是為解決「台灣地區人民」產生「雙重戶籍」的問題,而與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台定居者無關。
修法和大陸單一戶籍相容
2002年9月30日,行政院送立法院審議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增定了第9條之1,其立法理由先說明,台灣人民到大陸定居所適用大陸地區的何種法規和程序後,接著指出大陸居民出境定居者,「依大陸地區『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須到當地公安派出所或戶籍辦公室註銷戶口;大陸人民申請至臺灣定居,其大陸戶籍應被註銷」,並強調此係因「大陸地區對身分之規定乃係採單一身分制」。
基此,2004年施行的第9條之1的修正理由,正是為與大陸當局已採的單一身分制相符。換言之,陸委會作為行政院幕僚機關提出修正草案時,係已知大陸地區人民經批准來台定居者,會被大陸當局註銷大陸地區戶籍為前提。因此,研擬的草案中才說明,我們若對台灣地區人民赴大陸定居,仍允許可有「雙重戶籍」,就會使兩岸的制度不相容,而且造成同樣在立法理由中所說的「形成雙重身分,造成權利義務重疊或衝突情事」。
上述提及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於1994年第一次修正,正是為因應兩岸開放人民相互往來定居。因此,李貞秀於1999年獲許可在台定居時,正是立法理由中所說「大陸人民申請至台灣定居,其大陸戶籍應被註銷」的具體案例。
當前陸委會以該2004年新修正條文為依據,指控2004年前已來台定居的李貞秀仍具有「雙重戶籍」,實為顛倒因果、撒了個瞞天過海的大謊。
要求補繳公證書違法濫權
事實上,陸配「嫁來」台灣仍須數年後才可能經申請獲得定居,2004年前申請定居,確實無須繳驗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定的「喪失原籍證明」,但基於剛開辦且陸配來台尚不知是否適應生活,故另有收繳其大陸地區證照等的規定。至於去年要求「補繳」的「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則是2009在《定居許可辦法》中才有的規定。
然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明定,政府機關適用法規的基本原則,亦即「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若在處理程序終結期間並未發生「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自應「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去年被要求「補繳」公證書者皆未有「申請」的行為,多年前申請定居的處理程序也早已完結,內政部移民署要求的「補繳」,實為違法濫權的「新繳」。
(作者係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附加資訊
- 作者: 桂宏誠
- pages: 36
- 標題: 李貞秀具雙重戶籍是陸委會撒下的大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