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遷公約衝擊世界產業│林建山

氣候變遷公約衝擊世界產業│林建山

自1980年至今,地球生態系統安全邊界一直在加速崩解,其遭破壞的程度已危及人類生存底線;其中最受國際社會關注的「氣候變遷」議題,透過聯合國體制的倡議及大力推動,已制訂了各種協定及普世標準與指導方針,對全世界經濟成長、人力資本及勞動市場造成重大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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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協定取代京都議定書

1992年,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遷研究小組」(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簽訂了《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後,全球二氧化碳濃度仍不斷上升,會員國於是決定要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議定書。

1996年IPCC預估,若要在21世紀末將二氧化碳濃度穩定在工業革命前的兩倍(550 ppm),全球排放量必須削減一半。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舉行的「第三次締約國大會」(COP 3)簽署了《京都議定書》,規範了38個國家及歐盟應控制人為排放的溫室氣體數量,在2008-2012年間,降至1990年的水準再減5.2%。

2016年4月22日世界地球日,171個國家在聯合國總部又簽署了《巴黎氣候協定》,針對可再生能源進行投資,同時將多數開發中國家和地區納入,由各國自主推動。該協定共29條,第2條明定以下內容,加強《氣候變化綱要公約》:(1)把全球平均氣溫升幅控制在工業革命前的水準,低於2℃之內,並努力將氣溫升幅限制在工業化前水準1.5℃之內。(2)提高適應氣候變化不利影響的能力,並以不威脅糧食生產的方式,增強氣候抗禦力和溫室氣體低排放發展。(3)使資金流動符合溫室氣體低排放和氣候適應型發展的路徑。

最近一項研究顯示,截至2017年,竟然沒有一個主要工業化國家達到承諾減排的目標;截至2016年全球溫度上升「遠高於2°C」。另外,所有簽署《巴黎協定》的國家須提出承諾,並每五年必須檢討各國對減排的貢獻;同時透過提供氣候融資(climate financing),協助開發中國家減緩與調適氣候變遷帶來的衝擊。

提升適應力發展再生能源

過去的一年並不安穩。俄烏衝突、能源危機、糧食短缺等事件層出不窮,氣候變化造成的極端洪水、高溫和乾旱也造成嚴重的災難。所幸各國政府都意識到合作是唯一的出路。於是COP 27做了以下決議。第一是期盼各國提出更具企圖心的減排承諾;2030年碳排放減半,從而控制升溫幅度於1.5度內。第二是富裕國家產生大量碳排放,發展中國家則得承受惡果,已發展國家承諾最快須於2023年每年提供1,000億美元氣候資金,幫助發展中國家。第三是建立「損失和損害」的補償機制。

2023年,第28屆聯合國氣候締約國大會(COP 28)新任主席蘇丹賈比爾(Sultan al-Jaber)呼籲,為迅速削減溫室氣體排放,全球可再生能源產量到2030年須增加兩倍,「低碳氫」產量須增加一倍以上。聯合國的一份報告指出,可再生能源數量到2030年必須是2021年的4倍,才可以避免災難性的氣候變化。

此外,2021年11月COP 26成立了國際可持續準則理事會(ISSB)。市場預計ISSB出台的準則,將與「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制定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一樣被多個市場接受,從而提升全球非財務資訊披露的品質。另一個現象是,氣候與環境指標在高管薪酬計畫中的普及率,從原來的22%上升到40%,但指標的使用仍存在地區差異。在過去幾年裡,歐洲公司的高管薪酬計畫融入氣候與環境要素的比例,從37%上升到了65%。環境績效在美國的普及程度也在增加,碳足跡和減排作為最常見的環境績效,普及率從2020年的16%上升到2021年的25%。

2022年12月,由聯合國支持的負責任投資原則(UN PRI)發起了「ESG倡議」(Environmental, Social, Governance Advocacy),要求參與方透過盡責管理的方式,解決被投資企業的社會和人權問題。目前有管理著30兆美元的220家投資機構參與倡議,被要求投資機構改善40家金屬礦業和可再生能源企業必須符合社會和人權實踐。

國際經濟社會價值觀變更

「氣候變遷恐懼症」對全世界產生了莫大的衝擊。第一個衝擊是國際經濟社會運作的基本價值觀改變,以資本為核心的經濟架構,轉換為以勞動力資本為中心的新架構體制,變化太大,以至於美國川普總統第一個高調退出《巴黎公約》,隨後馬斯克也領頭反對,美國幾個州的參議會更通過立法拒絕實施「ESG倡議」,而且趨勢仍然在演化中。

氣候變遷對策對企業營運造成結構性的衝擊,主要分兩大層面:第一是讓產業結構重新編組,增大對低碳產業類的投資,更多地選擇減排科技,並偏向綠色經濟創新投資。第二是企業營運生態的變遷,包括貨源及產製成本倍增、非經濟成本飆升,以及勞動力供需遭到斷鏈失衡的衝擊。

最後,《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京都議定書》、《巴黎氣候協定》是國際規約,各個國家及地區自須配合執法;但其他如「ESG倡議」則屬倡議性質,可遵循也可不遵循;台灣當局竟把它當成公約、協定遵循,未免太過頭。再說這些公約、協定、倡議很大成分是西方先進國家為維持其霸權而制定的,其目的未必是公平正義的。

(作者係環球經濟社社長)

附加資訊

  • 作者: 林建山
  • pages: 64
  • 標題: 氣候變遷公約衝擊世界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