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探索「九二共識」的合憲性│許文彬

理性探索「九二共識」的合憲性│許文彬

距離總統選舉投票日只剩大約半年時間,兩岸關係是參選人的重要政見課題。藍營提名人侯友宜7月3日表示:「接受合乎中華民國憲法的九二共識,反對一國兩制的九二共識,一切照中華民國憲法來做」,引起各方關注及議論。

「九二共識」這四個字,本非正式文書的專有名詞,而是蘇起於2000年對海基、海協兩會1992年在香港會談的事後解讀、詮釋。這也就是海基會董事長辜振甫在其自傳《勁寒梅香》中所說的:「第一次辜汪會談能獲得突破性的成果,關鍵在於就『一個中國』的原則上,雙方得以『各自表述』其內涵」、「在兩岸互動過程中,這是一件何等重大的事情。大陸接受台灣的建議,成為兩岸數十年來第一個正式的政治妥協」。

在法理邏輯上,這是兩岸最大公約數的默契,根本不存在真偽的問題;如果刻意加以否定或迴避,反而對台灣不利。

2000年5月20日,大陸國台辦回應陳水扁「五二○就職演說」的聲明中稱:「一個中國原則,見之於台灣當局多年來的有關規定和政策文件,不是我們單方面強加給台灣的。」2005年3月4日,胡錦濤提出了「新形勢下發展兩岸關係的四點意見」,表示「1949年以來,儘管兩岸尚未統一,但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從未改變,這就是兩岸關係的現狀。這不僅是我們的立場,也見之於台灣現有的規定和文件。既然台灣和大陸同屬一個中國,就不存在所謂大陸和台灣誰吞併誰的問題。」 

觀乎前述北京當局稱「台灣現有的規定和文件」,不就是暗示可以接受台灣方面以中華民國憲法的「一中架構」,作為表述立場的依據嗎?

1947年公布施行的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1993年11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二八號」解釋指出:本條規定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

1991年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公布施行,其第十一條將中華民國的疆域稱為「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立法院於1992年7月制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開宗明義第一條規定:「國家統一前…特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款將「大陸地區」定義為「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同年9月,行政院發布施行細則,其第二條規定:大陸地區是指「中共控制之地區」。

由上觀之,接受一個中國概念架構,根本不存在所謂投降、陷阱或被併吞的問題。美國不也是一向宣稱要遵行「一個中國政策」嗎?

從而可知,在海峽兩岸互動的場合,不管各自主觀上是否願意,都不可避免地想找出最大公約數的表述方式。否則豈非永無交集,甚至又要倒退回到「漢賊不兩立」的動員戡亂年代?因此,承認「九二共識」,實無損台灣的尊嚴與利益,希望朝野各方理性慎思。

(作者係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

附加資訊

  • 作者: 許文彬
  • pages: 31
  • 標題: 理性探索「九二共識」的合憲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