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光復時,地位就確定了│朱駿

台灣光復時,地位就確定了│朱駿

依據歷史事實,1943年台灣未來的地位就定案了,1945年台灣由日本以正式儀式歸還中國,地位自此完全確定。歷史首先要符合事實基本面,要能夠證明已發生而且客觀存在,不因個人想像或意志為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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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簽下降書無條件投降

日皇裕仁的《終戰詔書》原文中雖無「投降」二字,但如《詔書》所言,「如仍繼續作戰,則不僅導致我民族之滅亡」,都要滅亡了,不是著急投降是什麼?而且,言明「朕已飭令帝國政府通告美、英、中、蘇四國,願接受其聯合公告。」四國「聯合公告」指的就是《波茨坦公告》,對日本設定的條件是「無條件投降」。因此,裕仁《終戰詔書》的確是接受無條件投降的《降伏詔書》。

1945年9月2日,在停泊於東京灣的美國海軍密蘇里號戰艦上,日本政府代表重光葵簽署的是《降伏文書》,9月9日由岡村寧次於南京遞出的也是《降書》,日本是無條件投降。這樣的投降者豈有資格決定台灣的前途?

岡村寧次簽的《降書》載明:「四、本官當立即命令所有上第二款所述區域內(「在中華民國〔東三省除外〕台灣與越南北緯16度以北地區內」)之全部日本海陸空軍各級指揮官及其所屬部隊與所控制之部隊,向蔣委員長特派受降代表中國戰區中國陸軍總司令何應欽上將及何應欽上將指定之各地區受降主官投降。」

依此,日本對中國的投降,在岡村寧次呈遞給何應欽《降書》時已完成,之後各地方的受降儀式其實是在投降後的轉移管轄權,或統治權的軍事與行政接管程序。

是故,1945年10月25日在台北中山堂舉行的是末任總督安藤利吉代表日本將台灣主權管轄權,移轉給中國的行政與軍事交接儀式,此儀式當然有國際法的效力。陳儀所簽發的〈第一號命令〉第二項:「遵照(聯合國)中國戰區最高統帥兼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蔣及何總司令命令…,指定本官及本官所指定之部隊及行政人員,接受台灣及澎湖群島之領土、人民統治權、軍政設施及資產。」可見,當日儀式的實質內容是軍事與行政接收。

「台灣地區受降文獻及紀念品清單」列了10項,包括:一號命令安藤利吉受領證,備忘錄受領證、受降典禮簽名簿、受降典禮簽名單、照片、日方簽字用筆墨盒印泥、安藤利吉官章、總督府印、新生報兩份。若以清單沒有降書為由,否認台灣由安藤利吉代表日本交付中華民國的事實,顯然不符合歷史事實。

回歸中國有國際條約支持

台灣歸還中華民國首先是在開羅會議上,經過中、美、英三方嚴肅爭辯過的議題,中方談判代表王寵惠力辯英國代表,獲得美方完全支持,得到最終結論為《開羅宣言》的「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後來的《波茨坦公告》緊扣《開羅宣言》,於第8條載明,《開羅宣言》的諸內容必須得以實施。

《開羅宣言》由中美英三國領袖簽字,《波茨坦公告》由中、美、英、蘇領袖認可,且由自己或代表簽字。根據國際關係專業標準,兩份文件皆為嚴肅的國際條約。因此,台灣歸屬中國在《開羅宣言》就確定了,不能以後來世界局勢的轉變而否認。麥克阿瑟發出的《一般命令第一號》就是執行宣言的內容。

因此,《中日和約》第2條:「茲承認依照1951年9月8日在美利堅合眾國舊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下稱舊金山和約)第2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實無關宏旨,更不能以此否定日本將台灣正式歸還台灣的事實。

何況,根據《中日和約》第4條:「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1941年12月9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馬關條約》既屬無效,台灣的地位回復該條約之前應無疑義。

談歷史,不能「以今律古」或「以後律前」,否則就是竄改歷史。二戰勝利時中華民國就是中國,所以,台灣在1945年已經正式歸還中國,不能因1949年兩岸分裂分治,而回溯否認台灣已歸還給中國的事實。同樣地,《舊金山和約》與《中日和約》條文,必須依照此史實軌跡解釋才合理,否則就是無稽之談。

台灣地位不可能改變

台獨份子幾十年來高唱「台灣地位未定論」,想以此否定台灣早已回歸中國的事實。此論的始作俑者是美國杜魯門政府。

1950年1月15日,杜魯門在針對台灣問題的聲明中,還提到《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他表示「遵照這兩個宣言,台灣交回蔣委員長,過去四年,美國與其他盟國接受了中國對該島行使權力的解釋。」同日,美國國務卿艾奇遜也公開說明:「中國已經管理台灣四年了,美國和其他盟國從來沒有對這一占領提出過懷疑。當台灣成為中國一省時,既沒有人從法學角度提出質疑,此一事實自然就應被認定符合約定。」然而,就在同年韓戰爆發後的6月27日,杜魯門對台灣地位的說法改為「該地區恢復穩定與和平,或簽訂對日和約,或由聯合國討論決定。」(此段引文取自黃自進)

顯然,半年之間,美國對台灣地位的看法180度反轉,自我矛盾,完全不符合國際公法的規則與原理,最後不到兩年的時間即告失敗。

1978年《中美建交公報》載明:「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承認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這應該是除《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外,美國對台灣主權地位最明確的表示,雷根總統的〈六項保證〉中也說「未改變對於台灣主權的立場」,台灣歸屬於中國,在美國也應無疑義。

今年8月31日,美國現任國務院亞太助理國務卿史達偉在參加傳統基金會的研討會時表示,「美國對台灣主權不持任何立場」,這顯然與《中美建交公報》中的立場─「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不一致。川普政府或美國官僚體系是否想再重拾杜魯門的故技,值得關注。

(作者係本刊主筆、政治評論員)

附加資訊

  • 作者: 朱駿
  • pages: 42
  • 標題: 台灣光復時,地位就確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