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能平反韓少將案的冤獄│許文彬

期能平反韓少將案的冤獄│許文彬

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前參謀長韓豫平少將,被指於2015年挪用演習加菜金2880元,用來支付花防部指揮官招待部屬與家人吃海鮮的費用,日前依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刑4年6個月定讞。3月7日國民黨立委、黃復興黨部及家屬到法務部陳情,法務部長蔡清祥承諾會請相關單位研究是否提起非常上訴、再審救濟。民進黨立委也與韓豫平開記者會,韓強調沒有任何一毛錢入自己口袋,餐費是受指揮官核定,最後卻由他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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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微小金額之所謂侵占公款,姑不問行為人是否有不法之犯意,況且挪用微不足道的款項,有成立貪污罪名之可能與必要嗎?值得執法者慎思。

這涉及「微罪」是否可以「除罪化」的刑事法制問題。因為如果社會價值觀念上,認為不必煞費周章地去究責某些輕微的犯行,既可避免司法資源的虛耗,又可符合廣大人民的法律感情,確實值得加以考量。

按刑法的基本原理,犯罪之成立必須客觀行為先符合法條所明定的「構成要件」,然後又具有「違法性」,以及「故意」、「過失」。而過失行為原則上是不處罰的,必須法有明定才處罰。

傳統理論認為,犯罪類型的「輕微」或「重大」,只是量刑輕重的問題,而不是犯罪「成立」或「不成立」的問題,所以微罪仍是罪。然而,在國家司法實務之運作上,似乎已有所修正。

日本法學界提出「實質的違法性」概念,認為客觀行為雖構成法條所定的罪名,然而如果情節甚為輕微,不加處罰並無違一般人的社會價值觀,則根本不將之認為是「犯罪」。日本司法實務上也就採行這樣的觀點。

台灣最高法院74年臺上字第4225號判例亦指出:「行為雖適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但如無實質之違法性時,仍難成立犯罪。」此判例原是針對一件侵占罪案,因被告所侵占之物的價值甚為輕微,而直接認定「不成立犯罪」。有關理由也進一步說明:「其侵害之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尚難認有科以刑罰之必要;且此項行為若不予追訴處罰,並不違反社會共同生活之法律秩序,自得視為無實質之違法性,而不應繩之以法。」

中國大陸刑法第十三條但書明文規定:「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從而可見,微罪不成罪已是刑事法制上的通例。

台灣審、檢之實務運作,「微罪除罪化」確實具有可行性。接下來應可進行立法上的明文規定,以期法制臻於完善。

(作者係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

附加資訊

  • 作者: 許文彬
  • pages: 26
  • 標題: 期能平反韓少將案的冤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