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排黑條款大意不得│吳威志

擴大排黑條款大意不得│吳威志

去年12月15日,行政院會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修正草案,擴大排黑。立法院院會隨即處理了該案報告,並將此案交付內政委員會審查。

202203015840835

這次二選罷法增訂,擴大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對象,上自總統、立委,下至村里長、鄉鎮市長、議員都比照辦理;尤其將納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的「黑金槍毒」,以及犯有《反滲透法》、《國家安全法》等而有罪判決確定者,以及涉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重罪,並判處10年以上重刑者,都將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並可望在2024年大選適用。

民進黨企圖修法彌補形象

蘇貞昌針對修法指出,台灣從威權走向民主不容易,黑道曾因歷史因素進入社會各個階層,但社會大眾不接受黑道參選公職「漂白」,因此貫徹掃除黑金,回應外界的期待。他且進一步表示,政府鼓勵更生人更生,但民眾對掌握公權力、公共資源的職位,或有監督制衡政府權力者,有更高的標準與資格,因此政府有必要完善公職候選人的資格。

當然,另一說法是民進黨想在選後利用「掃黑」彌補形象。但這項修法提出似嫌倉促,除未經學術界、法律界討論,也未經政黨、社會團體的協商與回應,就遽然在媒體報刊公布,輿論或民意只能表面理解,尚不足以深入知悉問題的嚴重性。

當行政院提出「擴大排黑參選」修法草案,有部分民進黨立委主張將選舉公報上的學歷欄位拿掉。事實上,「學歷表列」可讓選民考量候選人的學歷與專業,若取消此欄目,反而會給候選人瞞天過海、各自吹噓,混淆視聽的機會。還好該提案闖關失敗,讓未來選舉公報仍會有候選人的學歷和政見。

政府未認真執行現有法律

就民主憲政發展而言,限制犯有「黑金槍毒」人等參選有其意義,修法方向值得肯定;但就如在野政黨所說,現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就有排除相關人等參選,卻未見政府積極使用;加上對涉及槍、毒者輕重難以區分,若逕自剝奪其參政權,勢必引發「濫殺無辜」的法治危機。「被選舉權」代表人民有參與立法與行政事務之權利,修法必須顧及人民的憲法參政權、調和司法一罪不兩罰的原則,並要從防範黑金涉入政治來尋求平衡。

此時急促修法,一方面缺乏行政比例原則最小限縮的明確規範,另一方面過度否定服刑後更生的功能;行政院若要訂定限制性的相關規範,必將涉及憲法第23條「為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因此,必須深入探討合憲的立法條件,審酌明確的定義與範圍,才能依比例性、必要性原則,訂立最少侵害權利的限制。換言之,不能以「黑金槍毒」籠統的定義,便剝奪了相關憲法權利。

2006年12月行政院院會就曾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也在草案中加強排黑條款,規定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確定者,終身不得參選。受有期徒刑以上判刑確定,受緩刑宣告者,在緩刑期間不得參選,受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完畢未滿十年者,不得登記參選。

當時法務部極力主張「終身禁選制」,而非僅「十年禁選」,避免黑道分子利用這十年累積實力。然而,如此構思違反了現代法律的比例原則、罪刑均衡原則;所以最後採取了「十年禁選」的方案。其中尚有一個原因,便是「排除參選資格」已有刑法第36條所規範的褫奪公權,足以褫奪「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尤其該法第二項:「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褫奪公權1年以上10年以下褫奪公權。」該宣告由法院於裁判時為之,也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修法不得剝奪人民參政權

從憲法、司法院釋字第384、423、503號解釋,無論刑法或行政法均確立了「一行為不得重複處罰」的憲政原則。則當被告於主刑宣告時,已宣告或未宣告褫奪公權,何能在選罷法中再次「宣告」褫奪公權,而剝奪當事人成為公職候選人的權利呢?由此可知,選罷法中設立「終身禁選制」已擴大了褫奪公權的適用範圍。

因此,執政黨所提修法對未經法院判處褫奪公權的人,直接剝奪其終生參政權,顯已涉及違憲。再試想,如果當年國民黨如此立法,那麼因美麗島事件遭到審判的8位受刑人早就沒了參政機會,那呂秀蓮怎麼可能擔任副總統,姚嘉文任考試院長,陳菊任高雄市長,施明德、黃信介、張俊宏任立法委員?更遑論在海外列名黑名單的陳唐山回台後當選台南縣縣長?

各政黨應與黑金切割

如今執政的民進黨說要修法,恐怕最該反省的是如何與「黑金」切割,亦即黑道入黨跟人頭黨員的問題;而非模糊焦點、轉移議題,掩蓋了立委補選的吳怡農,在任黨部主委時通過5千個「黑道人頭黨員」的問題。

進一步而言,其實可以修正刑法,賦與法官制度化的褫奪公權程序與標準,並規範於主刑宣告時一併處罰。如此一來,既可達成「排黑」目的,又可保障人民不遭受重複處罰的基本權利,更可兼顧受刑人日後的更生保護。

另外,執政黨也該討論排黑條款要擴大適用到什麼程度,才會符合憲法容許立法授權的範圍?而現任民代或官員若涉黑該如何處置?以往民間提出要強化《刑法》第142條賄選和第144條暴力選舉部分,該不該一併討論?更要釐清違反國安法、反滲透法的輕罪重罪究竟到什麼程度,才能剝奪參政權?否則主張兩岸和平交流的候選人,恐將被剝奪參選的機會及提出政見的管道。

雖然「黑道治國」已成為選民厭惡政治人物的原因之一,但若倉促修法,會模糊了原本被指責的執政缺失。執政黨積極從事肅貪、掃黑值得肯定,但更需要跨部會整合修法草案,並邀集各政黨針對此議題協商,找出理想可行的配套方案。

(作者係雲林科技大學教授,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

附加資訊

  • 作者: 吳威志
  • pages: 12
  • 標題: 擴大排黑條款大意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