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上路的再省思│許文彬

「國民法官法」上路的再省思│許文彬

「國民法官法」新制,即將於2023年1月1日施行;此攸關民眾的司法人權,筆者爰以從事司法實務工作已歷半世紀的所見所聞,在新法上路前夕再做省思。

刑事審判如何實現「毋枉毋縱、速審速結」目標,無非寄希望於執法者具備充實的專業知識及優質的人文素養。然而,引進「路人甲」坐上審判台,他們不具備「專業知識」,難道就一定會有「人文素養」嗎?何況法院需為新制耗費巨資,重新安置硬體設備。

其實,現行體制的法官們本來就具有「國民」身分,也肯定有專業知識,至於「人文素養」,可以在培育和在職訓練的課程中加強。「國民法官法」這名稱在情理上就有疑義,難怪不為世界各國所採。

英美法系採取「不成文法」體制,又稱「習慣法」(common law),始有陪審團的設計,但陪審須經被告的同意,而且陪審團只能判斷有罪或無罪,至於裁量刑罰的輕重,還是得由專業法官判定。

台灣實施大陸法系,為「成文法」體制,刑事法制之「實體法」(刑法及其特別法)對罪刑都有明文規定,亦即「罪刑法定主義」。因此,要「路人甲」瞭解犯罪構成要件、阻卻違法事由、有責性等法條,並判斷罪名是否成立,還要裁量科刑,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

觀諸「國民法官法」內容,不但被挑選來當法官的「路人甲」本人不得拒絕,而且被告也無權拒絕接受「國民法官」的審判;這與司法人權的法制原理有所牴觸。韓國雖於2007年制定了「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但仍賦予被告有選擇是否要接受陪審的權利。

「國民法官法」適用範圍僅限於「最輕本刑七年以上」的重罪,以及「故意犯罪致人於死」的特殊案件。依此,政府花費龐大人力、物力來施行此法,對整體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並無太大助益。況且,該制度不適用民事、行政訴訟,豈非意味著主事當局也不看好這個新制度?

從其限定案件適用範圍,還會產生一個嚴重的程序法制瑕疵。例如:學理上有所謂「相對犯」的犯罪類型,如「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十年以上)屬應適用新制的重罪,然其相對方之「行賄罪」(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則否。如此一來,前者若依新制判決有罪,而後者不適用此程序,後續又將如何處理?

依筆者見,改革目前司法實務的對症下藥應該是:

(一)落實現行法制的合議制、審級制及檢察官的公益角色運作。

(二)刑法回復原有的連續犯、牽連犯法條,可改善偵審程序過於煩瑣。

(三)有關「檢、辯交互詰問證人」、「共同被告、告訴人可轉為證人」、「筆錄記載爭執、不爭執事項」等冗長無益的規制應予廢除。

(四)簡化判決書內容的製作程式,減輕法官的工作負擔。

(五)建構對執法人員獎優、懲劣的機制。

要之,司法改革應該對症下藥,以期藥到病除;切莫不對症而下錯藥,以致病症加重。期盼有關當局發揮智慧解決問題,以早日實現司法公平正義目標。

(作者係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

附加資訊

  • 作者: 許文彬
  • pages: 26
  • 標題: 「國民法官法」上路的再省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