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政治體制介紹|李炳南

印度政治體制介紹|李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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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後的印度憲法序言,開宗明義要將印度建成一個主權的、世俗的、民主的共和國。這三點最能提綱挈領言明印度的政治體制。此外,由於歷史因素,印度的政治體制有古今調和,以今御古;內外雜交,外國為主;分權為名,集權為實;種姓根深,教派蒂固等四個特徵。

一、主權的,是印度聯邦共和國的第一定語;這說明共和國是一個獨立國家,相對於英印政府體制附屬於大不列顛政府而言,印度政府享有至高無上的權力。

二、世俗的,是印度聯邦共和國的第二定語;說明共和國不是一個政教合一的國家。所謂政教合一包括三方面:政治與宗教合一、司法與宗教合一,以及教育與宗教合一等。但教派政黨在印度現實政治中的影響力越來越大。

三、民主的,是印度聯邦共和國的第三定語;獨立後的印度採行議會共和制,以取代英印政府時期英王總督(副王)的獨裁體制。

此外,有人認為,印度聯邦的國家性質帶有社會主義傾向;這是因為印度憲法第四篇「國家政策的指導原則」主張經濟民主或經濟平等。

但應注意的是,相對於公民基本權利條款的可強制執行性,第四篇中的經濟民主或經濟平等條款不具可強制執行性;但另一方面,從憲法對財產權神聖不可侵犯的規定來看,印度國家的資本主義性質仍然牢不可破。

印度採取聯邦制結構

獨立後印度的國家結構為聯邦制結構。但學者們都稱其為準聯邦制,或半聯邦制,或中央集權型的聯邦制;換句話說,她是一個單一制特點凸出的聯邦制國家,仿效的是加拿大的聯邦制,而非美國的聯邦制;本質上,各邦只有極其有限的自治權力。這種國家結構有其歷史遺緒的不得不然;英印殖民政府時期各個土邦幾乎接近獨立而有離心傾向,再加上教派主義相互對立,故一方面不得不實行聯邦制以安撫各方;另一方面,又不得不加強中央權力以防止國家分裂。但獨立後的印度仍然不時發生部族的自治運動;甚至發生那加人或米佐人或阿薩邦人(該邦在孟加拉之外,乃撣族〔與傣族同〕所居之地)的獨立運動。

憲法有兩個凸出特點

印度憲法有兩個非常凸出的特點,第一是內容非常廣泛而詳盡。全文共22篇,395條,條款千餘項,另有9個附表。洋洋灑灑共15萬言;其目的是透過明確而詳細的規定,以免對憲法精神的曲解。相對而言,美國憲法文本短小精悍,全文只有4,543個詞。

第二是剛中有柔,柔中有剛。剛性是指假若憲法修正案涉及總統選舉等國家結構和政府職權之議題,須在呈送總統批准前,經二分之一以上邦的立法院批准。柔性是指聯邦議會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有權修改或撤銷憲法的條款(包括基本權利條款)。

聯邦議會採議會內閣制

印度聯邦議會採行議會內閣制。聯邦議會由總統、聯邦院(上議院)和人民院(下議院)共同組成。聯邦院類似美國的參議院,代表各邦;人民院類似英國的下議院,代表人民;主要權力多集中在人民院,這一點比較近似她的殖民母國英國的議會制度。人民院由547名議員組成;其中525名按照人口比例在各邦劃分選區,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這一點又與英國類似;另外20名代表中央直轄區,其產生方式由議會以法律規定,或直接選舉產生之,或由總統直接任命之;最特別的是有2人由總統自英後裔印度人中任命。此外,為了保證表列種姓和表列部族等弱勢群體代表之當選,印度政府在他們聚居的地區分別劃分了若干選區,每5年大選一次。

另外,印度的行政官考試,特別為表列種姓和表列部族保留了一定的保障名額,以調整各地區各民族發展的不平衡。此外,在某些邦,如果邦長認為,英後裔印度公民在邦立法院沒有足夠的代表權,邦長還可以指定一名英後裔社區公民為邦立法院議員。

至於聯邦院的結構則較小。議員不超過250名;其中238名席位按照各邦和中央直轄區的人口分配;另外12名由總統任命文學、科學、藝術或社會服務領域有「專門學術或實踐經驗」的人。聯邦院的地位遠遠低於人民院,它不具有財政權、監督權,它的立法權也很有限,只起到輔助人民院的作用,一如英國的上議院般,以致於它的存廢曾引起印度社會討論。

司法體制也有兩個特點

一、印度雖然是議會共和制政體,但憲法卻賦予聯邦議會司法審查權;1976年第42次憲法修正案規定,法院對議會所做的任何憲法修正案都不得提出質疑。

二、印度司法系統的效率奇差無比。其積累案件之多、審判時間之長,世所罕見。縣以下地方法院各類未決案件更是多得無法勝數。事實上,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的情況也同樣糟糕。

西方司法體系的設計或許已經不符合印度所需;徹底的解決辦法可能要採行行政裁決和基層自治單位的調解制度,以輔助既存的司法體系作為解決爭端的機制。

印度憲政體制中的直轄區

1990年代初期,印度有6個中央直轄區和一個首都轄區。直轄分為四類:(1)德里首都轄區,它是聯邦政府所在地,位居印度中央。(2)昌迪加爾直轄區,它是旁遮普邦和哈里亞納邦兩邦的共同首府,位於兩個邦的交界處;那是宗教教派之爭的產物。(3)原葡萄牙或法國小塊殖民地的殘餘,如達德拉和納加爾阿維里,以及達曼及第烏等。(4) 兩個外海群島,一為孟加拉灣外海德安達曼和巴科巴群島,一為阿拉伯海中拉科沙德韋普群島;前者曾為荷蘭殖民地,後來由英國控制。

印度政治體制的基層組織是鄉村評議會,又稱潘查雅特(panchayat)或五人長老會。這個制度歷經王朝興衰而少有改變,對廣大農村的社會經濟、政治、宗教與司法生活起到巨大作用。甘地就曾力主獨立後的首要任務是恢復和發展農村,要組織鄉村的潘查雅特,並賦予其基層自治的職能。不過,該制度的實施沒有達到預期效果,問題出在人才短缺和資金不足。

政治中的教派衝突案例

印度雖奉行世俗主義,但由於民主選舉的政治動員,教派政治有死灰復燃之勢,造成當代印度政治動盪不安。典型的代表是錫克教徒的阿卡利黨。此外,印度人民同盟、印度人民黨等則自命為印度教的衛道者和印度傳統的繼承者。國民志願團則是當代印度最活躍的一個印度教派組織,他們紀律嚴謹,具有半軍事化的性質。

1990年12月,阿約迪亞的巴布里清真寺被印度教徒毀滅,這是印巴分治以來,印度教與伊斯蘭教之間教派衝突規模最大的一次。阿約迪亞位於北方邦,是印度教的聖城,相傳是印度教大神羅摩的出生地,因此,印度教徒長久以來對位於該地的巴布里清真寺一直耿耿於懷,而想要拆寺建廟(羅摩廟)。但穆斯林認為,羅摩只是傳說中的人物,拆寺建廟之說只是無稽之談。

阿約迪亞事件開始於1989年5月,印度教大會宣布要在緊靠清真寺的地方建立一座羅摩廟;為此,巴布里清真寺行動委員會誓死要為保衛該寺而戰。其後,印度人民黨加入戰局,發動戰車遊行,途經8個邦,行程近萬里,目的地就是阿約迪亞,1992年12月6日狂熱的印度教徒聚集在清真寺的周圍,失控的人群竟然將清真寺夷為平地。

另外,印度立憲者為了追求平等,曾想消滅種姓制度,故建立了表列種姓制度,以保護表列在冊的低階種姓(賤民或不可接觸者),但由於民主選舉政治動員之故,種姓卻越來越政治化,種姓協會如雨後春筍般出現。事實上,由於表列種姓和落後種姓是兩個最大的票倉,以至於在當代印度政治中,種姓因素遠遠超過其他因素。近年來,連國大黨都不得不和種姓協會結合,以謀求大選的勝利。應該說明的是,印度的種姓政黨帶有階級政黨的成分,但其性質不是馬克思主義所說,資產階級和勞工階級的對立,而是一種身分階級制度,具有印度傳統文化的特色,一定程度上,它受到波斯帝國祆教的影響,是宗教制度的附屬產物。

印度政治體制的幾個特徵

總括來說,現代印度政治體制有以下幾個特徵:(一)古今調和,以今御古。歷史上的潘查雅特鄉村自治制度及殖民政府時期的英印政府體制,分別反映在現代印度政體的若干內涵上,但以現代性政體為核心。(二)內外雜揉,外國為主。獨立後印度政體廣納英美政體的特點,如英國的議會內閣制,美國的聯邦總統制等體制;但本國歷史遺留下來的種姓制度、宗教制度、王公制度也被轉化吸納到現代的政體中。(三)分權為名,集權為實。獨立後的印度,由於歷史上的教派林立、王公分立等緣故,不得不採取聯邦分權制度;但為完成統一的大印度理想,實際政治運作則轉向單一集權制度。(四)種姓根深,教派蒂固。獨立後的印度賢達,如尼赫魯等,雖然極力主張世俗主義,但種姓教派兩個支柱仍然悄悄成為民主選舉政治動員的核心動力。這已影響了當代印度政治發展的穩定。

(作者係中國文化大學教授)

附加資訊

  • 作者: 李炳南
  • pages: 48
  • 標題: 印度政治體制介紹